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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来了

2021-04-26 10:44来源:网络整理   去360搜 BaiDu搜

河北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高小茹)河北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发通报、颁发等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办法提到,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初次申请等级评定不得高于四级。养老机构获得评定等级满一年后,即可申请上一等级评定。评定通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换发等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晋级;评定未通过的,保留原评定等级至有效期届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每年一次 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来了

河北省民政厅官网相关信息截图

原文如下:

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许可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标牌的过程。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评定满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实现以等级评定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评定机制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成立由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一级、二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成立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各市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科(处)负责。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申报工作,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发通报、颁发等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

(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或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年检(年报)合格;

(三)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四)能够为入住老人提供有效医疗服务;

(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评定:

(一)正在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被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非法集资、欺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被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责任编辑:小颖